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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市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
吉林市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
发表于 2024-02-11 12:25:54 浏览:0

吉林市 一般纳税人销售不动产

  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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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纳税人销售不动产,采用预收款方式的,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。这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已经收到了预付款,则可以开始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并申报纳税。


  2.如果纳税人采用了其他方式支付款项,例如分期付款或一次性付清等,那么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将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来确定。在这种情况下,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判断何时开始缴纳增值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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